111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待查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元(即原告承受共有建物
應有部分之價額),應繳第1審裁判費7,050元,是原告尚欠6,05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