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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1 年度岡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