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孟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