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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1 年度岡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一、本院原民國111 年1 月28日所為裁定撤銷。原告因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曾聲請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5,600 元,   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