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岡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綠晟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