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聿秝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瑞堂間聲請返還
借名登記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0,000元(以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11,580,000元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