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司調字第591號
異 議 人 王秀鈴
陳怡鈞
劉永泉
張哲彰
王俊偉
一、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之裁定
聲明異議。查
本件應徵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將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