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小字第656號
原 告 湯淯騰
被 告 酷魔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捷放娛樂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受詐騙而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購買Gash點數匯入Gotosky交友軟體,經查系爭點數均流向被告並轉出,故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之規定求被告返還等情。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新莊區,原告亦未表明本件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或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
基於調查事證及被告應訴便利之考量,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