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原 告 蕭仲海
龔柏霖律師
被 告 洪弘耀
被 告 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昌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娟
上 一 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1,518,017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428,539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