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蕭仲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及同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分別於113年6月4日及同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則依
首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