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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2 年度岡簡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黃芳模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陳世昌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