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吳孟芳
被 告 陳世昌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欄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