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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2 年度岡簡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正利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
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周孟狄
葉彥廷
張聰文
被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志霖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