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簡字第54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