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鄭傑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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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所示部分,均應更正如「更正後之記載」欄位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岡簡字第566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 | | | | | | | |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㈤部分 (即判決正本第4頁第12至14行) | 依上,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090,304元(計算式:18,322+195,800+4,420+171,762+700,000=1,090,304)。 | 依上,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215,279元(計算式:18,322+195,800+4,420+171,762+24,975+800,000=1,215,279)。 |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部分 (即判決正本第4頁第15至16行) |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90,304元 |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15,2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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