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徐景森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威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
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形式觀察,本件工程契約
兩造分別為力天世紀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①本件
請求權基礎為何?②得以原告本人名義請求給付工程款之理由、
法律依據為何?③詳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需附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