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9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