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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司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9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