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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2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魏嘉漪 
            徐聖弦 
            王璿燁 
被      告  詹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2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