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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      告  劉嘉忠即常嫦倈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9日11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