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庭瑄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9日11時
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28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