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譽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90元,及其中新台幣30,063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