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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蔡譽彬 
被      告  吳展豪即吳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590元,及其中新台幣30,063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5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