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05號
原 告 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
侯榮哲
被 告 許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6月2日14時20分許,將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原告所設之日月亭楠梓大昌停車場內,
迄至113年5月20日止,均未將
上開車輛駛離。以每次停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0元計算,被告已停放共354日,被告自應給付原告21,240元。此情
業據原告提出車牌辨識畫面、智慧停車場管理系統擷圖、現場收費告示、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登記證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