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係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99,156元,惟被告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