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車承豫(原名車旻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