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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3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國賢 
被      告  張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