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