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張簡仲勛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
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
抗告者,亦同,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其
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