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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張簡仲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其抗告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