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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5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50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楊耀德  
被      告  黃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