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小字第51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後視為起訴,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