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小字第6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挺維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月2日上午10時
宣判,茲因查得被
繼承人吳英源之繼承人即訴外人吳易軒、吳禹萱
聲請拋棄繼承,已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
駁回,致有重新釐清
當事人適格之必要,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27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
閱卷,並請確認本件吳易軒、吳禹萱聲請拋棄繼承吳英源之遺產遭法院駁回後,原告仍以吳南益為
被告是否正確?此部分當事人或聲明有無更正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