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麗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簡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述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3年7月5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113年7月5日發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上訴期間
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13年7月6日起算,則上訴期間
應於113年7月2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7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憑,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逾期限而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