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蔡國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64年5月20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新台幣20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之記載,更正為「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建號建物於民國64年5月20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新台幣20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17至18行關於「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更正為「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建號建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113年度岡簡字第20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