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簡字第27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岡簡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85,6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