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簡字第2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