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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簡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吳宇恩 
被      告  陳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72,284元,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涉侵權行為之事實,亦未敘及被告係在本院所屬轄區有何侵權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