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簡字第37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麗妮間請求確認車輛
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岡簡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