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余秉珩
被 告 林暐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9日上午10時
宣判,茲因原告另提出其內部員工於111年8月26日即已通知
被告有關保險理賠之相關資料,致有重新釐清被告於111年9月29日與訴外人黃立宏成立調解時,是否知悉保險理賠及
債權讓與
等情況,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9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又本院114年7月9日之言詞辯論
期日,為釐清事實,將傳喚證人曾炳傑到院,請
兩造一併作好準備,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