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簡字第 6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6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和逸  
被      告  朱盈豫即五旗麻辣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875%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系爭契約第6、7條情事者,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240,489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我有努力賣房子,希望撤銷假扣押,讓我比較好賣房子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