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吳虹甄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冠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依據之匯款單據為何?
(二)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既載明係由原告母親代被告繳納保險費,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之
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