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人有、郭鄭鳳珠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24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10,312元(即以本金39,248元,計息
期間111年10月23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3日,年息16%計算)。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9,560元(計算式:39,248+10,312=49,5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