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CORTEZ CLARK VILLANUEVZ (克拉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