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8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