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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曾怡瑄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芸妮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
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