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被 告 陳秀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除
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應將其名下及被告陳秀玲應將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型號碼:JTNBB3HKX0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自原告之岡山據點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移除,並將
不動產返還與原告,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占用面積價值核定。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占用面積約13.75平方公尺,而由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以觀,系爭車輛係停放在
上開建物外空地(見雄補卷第17頁),自無從以原告主張之建物面積比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公告土地現值遠較土地現值為低,且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
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參之與被告占用之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鄰近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10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40,23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在卷
可稽。
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53,204元(計算式:40,233元×13.75平方公尺=553,20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