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艷彤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2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