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郭蕙寧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