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陳佩均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文省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敘明請求金額所含項目為何、金額各若干,並應提出
佐證資料(須附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