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岡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鑫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梁學人
梁耀文
陳俠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被 告 梁清霖
李宏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變價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11,222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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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積286㎡×公告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144=111,2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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