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司小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相 對 人 林德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
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
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__等語。
經查,
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__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任士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