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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司小調字第 222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小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相  對  人  林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