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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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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司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耀霖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