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慧珊
被 告 張錦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前開利息利率,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起應回復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