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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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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4 年度岡小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洪宇祺(原名:洪佩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