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岡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李定隆
被 告 鄭吳冠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
宣判,茲因查得
被告於114年10月14日入監服刑,為確保被告到庭之權利,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